在工程項目中,工程造價預算價、標底價、招標控制價、投標價、評標價和簽約合同價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工程造價預算價:在工程項目實施前,對工程項目的所有費用進行預先計算,確定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投資額。預算范圍廣泛,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工程、設備采購、設計費、工程監理等各項投資。
作用:作為工程項目經濟評估和控制的重要依據。
2.標底價: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的完成招標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是依據國家規定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的期望價格。
特點:標底價通常不公開,僅作為招標人內部掌握的信息。
3.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作用:用于控制投標人的報價,增強招標過程的透明度,避免惡性競爭,并為招標人判斷投標價是否合理提供依據。
4.投標價: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以及計價要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及施工組織設計,按照企業工程施工定額或參照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定額,結合當前人材機等市場價格信息,完成招標方工程量清單所列全部項目內容的全額費用。
特點:投標價是投標人自主確定的工程造價,反映了投標人的競爭實力和項目成本管理能力。
5.評標價:以投標報價為基礎,綜合考慮質量、性能、交貨或竣工時間、設備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應能力、設備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運行維護費用、環境效益、付款條件以及售后服務等各種因素后得出的價格。
作用:評標價是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確定中標候選人的重要依據。
6.簽約合同價: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的合同總金額。是工程發、承包雙方以合同形式確定的交易價格,反映的是形成合同價格的條件和簽訂合同價格的依據,是招投標的結果。
特點:簽約合同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
聯系:這些價格都是工程項目招投標和合同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工程項目的價格體系。
它們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影響。例如,招標控制價是投標價的上限,投標價則是評標價的基礎,而簽約合同價則是招投標活動的最終結果。
區別:
編制主體不同:預算價、標底價和招標控制價通常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編制;投標價由投標人編制;評標價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價和其他因素綜合確定;簽約合同價則是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公開程度不同:招標控制價需要公布以便投標人參考;而標底價則不公開;其他價格則根據合同約定或招投標規定進行公開或保密。
作用不同:每個價格都在工程項目的不同階段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如預算價用于經濟評估和控制;標底價和招標控制價用于控制投標報價;投標價是投標人競爭實力的體現;評標價是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候選人的依據;簽約合同價則是雙方合作的基礎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