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簽證資料在有簽字有蓋章的情況下,很多人認為資料合格,審計公司不會扣掉。就算是工程量有爭議,那也應該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簽證上寫的多少就應該給多少。
實際上,簽證單雖然有簽字蓋章,但是實際工程量與之不相符的時候,審計公司會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例如簽證上的施工內容是有500立方的擋土墻,但是審計人員勘察現場后發現實際只有200立方,作為審計單位是必須要以實際施工的工程量為準的,實際不符的部分也是必須要扣除的。雖然有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要按照簽證資料來確認,但是簽證資料的真實性存疑的情況下,簽證單的內容和實際不符,那就是失去了真實性的合法依據,所以該扣的部分必須得扣。《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第8.2.1條中對單價合同的計量規則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