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急吃不了熱豆腐,反而會吃大虧!
工程未竣工就被擅自使用,生活中這種情況并不少見,房地產是高發區!一般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按照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如果發包方急不可耐,將尚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擅自使用、售賣,那么視為發包人承認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義務,工程竣工并具備結算條件,竣工日期為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發包方需要承擔該工程的其他方面的所有風險,包括可能存在的其他質量問題。
要知道,竣工驗收是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依據《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除承擔前述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合同價款2%~4%的行政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