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說白了,最后采用的是最低價中標。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也就是說,最終是通過綜合評分選擇中標者。
1、日期限定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而且,澄清修改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澄清修改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2、標的要求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3、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4、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5、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6、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報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3、評審方法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