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一般也稱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它主要是因為甲乙雙方對工程質量,工程量等方面爭議比較大的情況下,請求司法判定。下面是關于司法鑒定的一些經驗內容。
一般可分為五類:施工質量鑒定,勘察設計質量鑒定,成品質量鑒定,環境變化對臨近房屋的損害鑒定,工程事故鑒定。
(1)施工質量鑒定。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問題。
(2)勘察、設計質量鑒定。發生在業主或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勘察設計質量問題一般較難直接發現通常都是由其它問題牽涉出來。
(3)成品質量鑒定。一般發生在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民事糾紛中。
(4)環境變化對臨近房屋的損害鑒定。發生在住戶與施工單位的民事糾紛中。城市密集區的地鐵施工、基坑開挖、地下水抽取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會對臨近建筑產生不利影響。
(5)工程事故鑒定。當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時,為了認定責任,需要做事故鑒定。依據事故的性質,除了民事責任,可能還涉及刑事責任,是最為復雜的。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更注重程序的法定性、中立性和客觀性,在鑒定某個專門問題時,鑒定機構應至少委派2名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員。對于在鑒定過程中產生的,委托人需了解及答復的各類文件,應向委托人說明相關問題及聯系事項,并制作工作聯系函送至委托人。工作聯系函及送達回證應具有唯一性和連續性標識。司法鑒定程序是確保司法鑒定質量的關鍵,而常規工程質量鑒定則對鑒定程序要求不嚴。
司法鑒定的委托方是法院、仲裁委或檢察院等,一般都是法院向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常規工程質量鑒定的委托方是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等。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可鑒定工程質量類及造價類,注重鑒定意見;但常規工程質量鑒定只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更注重檢測數據。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采用適用標準,可分為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作廢標準、技術規范、設計文件在建設工程相關領域被認可的技術成果等;而常規鑒定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系統。且進行現場鑒定的人員多為檢測中心的檢測人員,與要求的鑒定人員有很大差異。不但要考慮專業技術,還要考慮職業道德。如何考核和把關司法鑒定人員,提高司法鑒定人員整體素質水平是眼下亟需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