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簽證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增減,因此工程變更簽證審計歷來都是基本建設項目審計的重點。特別是在政府投資項目中。
為了明確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的權益,減少施工、結算中因變更、簽證不規范引起的糾紛和爭議,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共同執行:
一、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確認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是施工圖紙的補充部分,與正式施工圖紙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一經確認,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
1、設計變更的確認: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其設計變更必須由設計院簽發,格式執行建委規定的表格。
2、現場簽證的確認: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由于圖紙錯誤或工藝、標準等原因引起的變更,應由承包人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填寫現場簽證單,簽字蓋章后交監理公司,由監理工程師、甲方專業工程師簽字確認后生效。手續不全者則視為無效簽證。
3、施工中的隱蔽工程驗收證明、施工會議記錄、紀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為變更、簽證的依據,更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二、執行變更、簽證的程序和責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確認的變更、簽證后應根據變更、簽證的具體要求執行。
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執行經確認后的變更、簽證而導致合同價款的變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若造成質量問題或經濟損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擔,并接受甲方按該部分工程造價30%的違約處罰。(處罰酌情而定)
4、對于減少合同價款的變更,承包人必須按照規定做出相應工程變更價款的報告提交發包人,否則因此造成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三、變更、簽證價款的確認
1、承包人在接到確認后工程變更、簽證的14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變更價款報告,承包人因執行變更、簽證而要求發包人補償經濟損失、增加工期的,應當在工程變更價款報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的14日內不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則認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變更、經濟補償和工期增加。
2、發包人應該在收到工程造價變更報告之日起14日予以確認,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工程造價變更報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則認為生效。
3、確定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執行:
(1)雙方確認的施工圖預算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已有的價格確定價款。
(2)雙方確認的施工圖預算中沒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條款中的第3.2條執行(此處的表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按本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變更價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和順延工期。
5、無效變更、簽證不予結算,工期不予順延。
6、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單項變更、簽證及發包人確認的經濟損失,應累計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支付,超過10萬元的單項變更、簽證應在該工程量完成后的當月并入該月工程進度款中支付。
四、違約處罰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變更設計圖紙,除按本辦法第二條第3款承擔責任外,若造成經濟損失或質量問題,承包人除應承擔全部損失外,并接受發包人按其工程造價30%的處罰。
2、承包人在接到手續齊全變更、簽證后,超出確定的時間不予執行,除要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外,還要接受該項變更或簽證工程造價30%的罰款,同時工期不予順延。
五、變更、簽證及其價款的調整、經濟補償、工期的增加的確認手續,必須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任何個人簽字和補辦的變更、簽證一律無效。
六、本“辦法”可以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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