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程糾紛,不得已要打官司。打官司就免不了做工程量造價鑒定。這個時候大多數人都不知道鑒定機構是怎么選定的。
一般情況下,收集好證據直接法院起訴的,出于公平原則,這種司法鑒定機構是不允許申請人自己選定的。除非當事人雙方能達成一致,共同指定一家鑒定機構來做鑒定工作,不然的話,都是搖號抽簽的方式來確定的。
即便如此,如果仍然對鑒定機構不放心,怕中間給算少了。這種情況下,怎么才能自己指定鑒定機構呢?
這就需要在起訴之前,單方或雙方委托鑒定機構來對工程做一個全面的鑒定報告,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這樣法院就不會要求你再次鑒定。不過這種鑒定報告如果對方不認可,那么對方還能再申請鑒定,費用由對方承擔。當然雙方的鑒定結果如有差異,雙方鑒定人還可以出庭進行對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