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工程量鑒定時,如果有一方不提供資料,那么處理這種情況,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則。
1.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舉證規則,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工程量鑒定中,如果一方主張的工程量或相關事實需要依賴特定資料來證明,而該方又拒不提供這些資料,那么該方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鑒定規程:參考《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鑒定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控制鑒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資料或經釋明后拒不提供,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終結鑒定,并由拒不提供資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1.明確責任:首先,應明確哪一方控制或持有需要鑒定的工程量資料,并確認其是否有義務提供這些資料。如果一方確實掌握關鍵資料卻拒不提供,那么責任應由該方承擔。
2.通知和釋明:人民法院或鑒定機構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控制鑒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資料,并釋明不提供資料的法律后果。這既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也是對其義務的提醒。
3.證據保全:如果可能,可以考慮在對方拒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對現有的、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保全,以確保鑒定程序的順利進行。
4.終結鑒定或推定事實:如果控制鑒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經釋明后仍然拒不提供資料,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終結鑒定程序,并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推定對方當事人主張的相關事實成立。
5.運用其他證據:在對方拒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還可以嘗試運用其他證據來證明工程量或相關事實。例如,可以依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實物證據、視聽資料等來確定工程量。
1.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在運用其他證據進行工程量鑒定時,應確保這些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避免因為證據問題而影響鑒定的結果。
2.充分溝通和協商:在進行工程量鑒定前,應充分溝通和協商,盡量爭取雙方都能提供必要的資料,以減少爭議和糾紛的發生。
3.遵循法定程序:在處理工程量鑒定中的爭議時,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