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果和實際工程差距太大,這可怎么辦?
在一些工程糾紛案件中,法院抽簽選擇了一家鑒定機構,依據合同和相關文件對爭議工程做了鑒定,但是鑒定結果卻讓他大跌眼鏡。原告方說按照鑒定機構這樣算,整個工程不說掙錢了,底褲都要虧沒了。原告方認為這家鑒定機構算的價格肯定有錯,這種情況能否對工程進行重新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是有規定,如果存在鑒定人沒有資質或者鑒定程序違法的情況是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不過法院一般是不會出現這樣錯誤。造價鑒定結果明顯有錯的,可以另請一家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為專家輔助人對造價鑒定提出來質疑指正錯誤,請求法院補充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