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承接的廠房給排水工程,投入使用不到一年,就發生了多處管道漏水問題,施工方聲稱合同中并未約定后續保修及維修事宜,拒絕維修,因此只能找第三方來進行維修,這種第三方產生的維修費用是否可以出具造價鑒定報告,并起訴對方呢?
首先,合同沒有約定保修并不是說干完工程就不用管了,關于保修這塊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條及六十二天規定,施工方是有義務對施工工程進行保修的。
再說一下修復費用的造價鑒定。當正式告知施工方后,依舊未進行維修的情況,是可以自行維修或者找第三方維修的,當然費用應由施工方來出。但是要注意幾點:需要確定漏水原因是因為施工方施工不當或是質量問題造成,并且明確修復范圍,超出修復范圍的部分是沒辦法要求施工方來承擔的。一般需要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維修方案后,造價鑒定機構再依據維修方案出具相應的造價鑒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