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選擇造價鑒定機構?
法院大多采取搖號抽取的方式來選擇鑒定機構,在工程施工糾紛案件中,工程造價的鑒定必不可少,那么造價鑒定機構有哪些選擇方式?原告又是否可以自己指定造價鑒定機構呢?
大體上選擇造價鑒定機構的方式無非就三種。訴前工程造價鑒定,這個可以由原告自行選擇鑒定機構,不過屬于是起訴前的單方鑒定意見;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這個需要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再者就是法院或仲裁機構來選擇第三方鑒定機構,不過并不是直接指定某家鑒定機構。為了公平起見,一般要采取搖號抽簽的方式,從法院的鑒定機構庫中隨機抽取。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當法院多次搖號選擇鑒定機構后,因為技術或者其他原因均無法對工程進行鑒定,這時候法院就需要與雙方進行協調,從其他途徑尋找一家有能力完成鑒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