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造價鑒定中,補充鑒定是指在已經進行了初步鑒定的基礎上,針對鑒定對象的某些特殊問題或鑒定方法的不足,進行進一步深入的分析、檢驗和判斷的鑒定方法。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確定鑒定對象的真實情況、確定更準確的鑒定結果,以滿足特殊需求或解決鑒定中存在的疑點、爭議。
在補充鑒定中,常用的鑒定方法包括測試鑒定、儀器鑒定、對比鑒定、文獻鑒定等。補充鑒定的結果應該具有客觀性、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以確保鑒定結果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應進行補充鑒定:
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鑒定事項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證據材料的。
鑒定人通過出庭作證,或自行發現有缺陷的。
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在工程造價鑒定中都是常見的鑒定方式,但兩者存在明顯的區別。
與原鑒定的關系:重新鑒定與原鑒定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原鑒定的既定事實。這意味著重新鑒定可以推翻原鑒定的結論,進行全面的重新評估。而補充鑒定則是原鑒定的組成部分,其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具有整體性,它只是對原鑒定中的某些局部性、個別性瑕疵進行補充和完善,而不是對原鑒定進行全盤否定。
鑒定內容的性質:重新鑒定可能涉及對原鑒定材料、過程或結論的整體性、根本性和決定性缺陷的調整。這意味著重新鑒定可能會涉及原鑒定的所有方面,包括其使用的數據、方法、結論等。而補充鑒定則僅針對原鑒定中的局部性、個別性瑕疵進行補充和完善,不涉及原鑒定的整體框架。
適用情形: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重新鑒定適用于多種情形,如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等。而補充鑒定則僅適用于特定的條件,如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等。
操作程序:重新鑒定通常需要原司法鑒定機構或人員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以確保鑒定的公正性和獨立性。而補充鑒定則是在原鑒定基礎上進行的完善活動,由原鑒定機構或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