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糾紛就會有訴訟,有訴訟必然也伴隨著爭議。但各種法律浩若煙海,就單從工程造價鑒定這一個方面來看,都是一項復雜龐大的體系。今天就來聊聊自行共同委托造價鑒定這個問題。
先看個14年的案件。因為拖欠工程款,乙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乙公司還向法院申請對其已完工工程的造價進行鑒定。在此期間,這兩家公司又共同委托了丙公司對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審核。隨后,丙公司出具了《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確定了爭議部分的造價金額,兩家公司也在報告書上簽字蓋章。乙公司隨之也向法院撤回了司法鑒定的申請。誰知甲公司殺個回馬槍,又以丙公司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且鑒定程序不規范為由,不認可已經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結果,一審法院未采納甲公司的意見,依舊以丙公司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為依據,要求甲公司對乙公司進行支付。甲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依舊維持了原判。
這個案例中,甲公司的動作雖多,但是訴求方向本身就是錯的。因為他搞混了司法鑒定和社會審價之間的關系,這兩者可不是等價關系。在實務中,司法鑒定通常要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主持選定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參與。而當事人雙方私下協商選擇機構,一般視為社會審價。也就是說,甲乙公司共同接受的是社會審價,而甲公司卻要拿司法鑒定標準去要求人家,這多少有點南轅北轍了。
除了適用的標準不同之外,兩者的法律地位和約束力也是不一樣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文件是“鑒定報告”,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如果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有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所認定的事實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而社會審價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所出具的審價結果文件,其實質是基于簽署雙方意思的反應,約束力也僅限于約定的范圍內,與也就是說社會審價看重的是當事人共同的意思約定。如果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咨詢意見,可以根據需要申請造價司法鑒定。但雙方有“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等相關的約定,則不予鑒定。
就像16年的一個案件:A、B兩家公司曾簽訂的《糾紛處理協議》中有約定,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選出一家具有資質的三方公司進行造價結算,并以其出具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法定依據。于是,在訴前A、B公司遵循約定的程序,共同委托了c公司作為他們的工程造價審計機構。之后,B公司就按照C公司出具的結算報告中的結算造價金額,向A公司要錢。A公司不認,還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
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事前進行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等相關約定的案例。由于C公司所做出的《報告》和B公司的行為,均符合事前的《協議》約定,因此兩審法院都拒絕了A公司的鑒定申請,認為C公司所做出的《報告》應當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