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是一種常用的用于鑒定的手段和方式,是有專門是機構進行鑒定。但是,有時候也會出現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是否可以撤銷工程司法鑒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申請人或委托鑒定人在司法鑒定意見作出前可以申請撤銷鑒定申請,鑒定機構可以撤銷,但對已經作出的鑒定意見無法定申請撤銷權,鑒定機構也無法定撤銷權;
2、司法鑒定依法可以拒絕申請人或委托鑒定人的鑒定請求,但對已經作出的鑒定意見無法定撤銷權;
3、申請人、委托鑒定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司法鑒定機構認為鑒定意見存在瑕疵,依法有權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鑒定,但無法定撤銷權。
因此,司法鑒定所撤銷其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撤銷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對其已經作出的鑒定意見依法沒有撤銷權,依法不能撤銷,只能作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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