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主要程序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意向,調查干擾事件,尋找索賠理由和證據,計算索賠值,起草索賠報告,通過談判、調解或仲裁,最終解決索賠爭議。
建設單位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以及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施工單位的其他經濟損失,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fā)生28天內,各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頂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guī)定相同,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guī)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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