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項目中,工程鑒定主要涉及哪些問題呢?
一、鑒定申請
工程鑒定作為鑒定意見類證據形成方式,以當事人申請為主,法院依職權啟動為輔。
司法實踐中,主要裁判規則為:對于已經達成有效工程價款結算協議的不得申請造價簽定;訴前未共同認可的咨詢意見,一方當事人訴訟中可申請司法鑒定;人民法院應當就鑒定事項及舉證責任對當事人予以釋明;一審未申請司法鑒定,二審可申請,但通常發回重審。
二、鑒定確定
司法鑒定需要由人民法院確定事項、范圍、期限后,委托鑒定機構完成。
但應遵循以下規則:鑒定事項僅限于存在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固定總價合同竣工后僅可就合同范圍外工程申請造價鑒定;未完工程亦可就比例等申請造價鑒定;保修期內司法鑒定主要針對缺陷原因、修復方案、修復費用等的鑒定。
三、鑒定材料質證
鑒定材料作為作出鑒定意見依據,其真實、合法性影響鑒定意見的證明力。
對鑒定材料質證應遵循以下規則:負有舉證責任方當事人應當積極提供鑒定材料;就存在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即可未對鑒定材料質證的,應當補充質證;當無法確定鑒定依據時,可就不同鑒定依據分別出具鑒定意見,以供法院判斷以哪一份鑒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
四、鑒定意見質證
在對鑒定材料質證后,亦應當對鑒定意見再次進行質證,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對鑒定意見質證應遵循以下規則:經過質證真實、合法的鑒定意見可作為定案依據;未經鑒定材料質證形成的鑒定意見由法院補充質證后判斷是否可作為定案依據;鑒定人拒絕出庭,其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鑒定過程中,當事人可申請專家輔助人協助對鑒定材料、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時且無法補救的方可申請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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