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上訴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天同源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