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訴訟前已經達成結算協議,但一方當事人對于結算協議中約定的結算價款數額不予認可,在訴訟中能否申請鑒定?
除非不予認可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達成的結算協議可撤銷或無效,否則申請鑒定的,法院不予準許。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2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二、在訴訟前當事人單方面或共同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對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的,在訴訟中能否申請鑒定?
除非當事人雙方共同明確表明工程價款結算受該咨詢意見約束,否則在訴訟中,任何一方均可對該咨詢意見不予認可,并可申請鑒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3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三、一審中未申請鑒定的,能否在二審中提起鑒定申請?
二審中才提起鑒定申請,如果予以準許并直接予以改判,勢必會導致剝奪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審級利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二審法院委托鑒定并愿意放棄審級利益。否則,原則上,如果二審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一般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由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起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4條,“一審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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