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在進行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該怎么辦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性很強,且大多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工程竣工后使用前進行驗收是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但現實中經常會出現建設單位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工程驗收后不出驗收報告的情形。
作為承包單位來講,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組織竣工驗收的時候,派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前往參與竣工驗收會,在最終竣工驗收會議記錄上簽字并拍照或錄像留存證據;
其次,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注意證據的留存,如果超過雙方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發(fā)包人仍不組織驗收的,承包人可以以“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之日”向發(fā)包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
最后,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可以“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為由向發(fā)包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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