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關于工程價款類糾紛占有很大比例。該類案件往往會涉及工程鑒定,具體包括工程造價鑒定、停工窩工損失鑒定、質量鑒定、措施費鑒定等等。因此,哪些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案件裁判結果至關重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價款糾紛類案件,司法審判實踐中主要形成了兩種裁判意見,具體包括:
一、對于爭議一方單方委托的鑒定單位作出的鑒定意見,爭議另一方無證據推翻亦不申請重新鑒定的,可以作為工程造價的認定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另一方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證據證明其鑒定確有錯誤,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因此,當另一方當事人無法舉證己方出具的鑒定意見存在錯誤時,己方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當然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二、刑事偵查程序中形成的造價鑒定,經爭議雙方當事人認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當前法律法規中并未對這一問題做具體規定,而刑事偵查程序中形成的造價鑒定之所以能夠作為定案依據得到法院的采納,關鍵在于其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否則,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可能性很大。
三、在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司法鑒定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時,案件性質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一般而言,工程價款爭議主要是平等主體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實體權利義務之爭,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時,如果當事人不提出鑒定申請,人民法院就應該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
2、施工單位申請司法鑒定
《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負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欠款事實的責任。
3、建設單位申請司法鑒定
在審判實踐中,建設單位申請鑒定的情形主要有二種:一是在雙方對工程造價存有爭議的情況下,建設單位主動提出鑒定申請。二是施工單位提供了自行委托得出的鑒定結論,建設單位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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