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司法鑒定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當出現鑒定工程糾紛時,當事人從鑒定程序的啟動至鑒定意見的質證,均應加以重視。
那么,申請建設工程司法鑒定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避免訴前鑒定,盡量訴中鑒定。法院對訴前鑒定的效力認定低,重新鑒定可能性大。因此,當出現建設工程糾紛時,應盡量避免訴前委托鑒定,在訴訟中申請鑒定更為穩妥,且還避免了重復交納鑒定費的情況。
二、明確鑒定范圍,防止以鑒代審。當存在多個合同時,應當確定依據哪個合同進行鑒定后,方能鑒定;當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不合理時,應當明確使用何種鑒定方式方法鑒定;當一個項目存在多個鑒定內容時,應明確具體的鑒定事項后方能鑒定。
三、對預選的鑒定機構進行調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法院反映,要求更換鑒定機構。
四、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鑒定過程,保持好與法院技術部門和鑒定機構的有效溝通。有效的法院技術部門和鑒定機構的溝通,不僅便于發現鑒定問題,同時有助于鑒定人對鑒定標的的了解與分析。
五、發現干擾鑒定情況,注意證據的保留及情況的反映。
六、對未經質證即作為鑒定依據的材料要求質證。鑒定人未將當事人有爭議的鑒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確認即作為鑒定依據,當事人應主動要求人民法院就該部分鑒定材料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七、對拒不出庭的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對出庭接受質詢的鑒定人注意審核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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