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爭議是指,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后對鑒定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那么,再申請造價司法鑒定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合同如果約定了固定總價法院通常拒絕啟動司法鑒定,若只約定了固定單價,通常可以進行司法鑒定,因工程量存在不確定。
二、約定了固定總價,但是施工中出現了設計變更,存在合同外的工程量,違約索賠等這些項目,因此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三、若只對部分工程結算有爭議,其它不爭議,則只對存在爭議這一部分進行鑒定。
四、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已完工而且工程質量合格的,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通常只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目的在于降低鑒定成本,但鑒定機構認為,部分鑒定無法開展,也可能要求對全部施工內容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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