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哪些?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2號)、《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GB/T51262-2017等。
二、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多少天之內做出鑒定意見?
答:《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8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第3.7.1款規定:“鑒定期限由鑒定機構與委托人根據鑒定項目爭議標的涉及的工程造價金額、復雜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規定的期限內確定”。
第3.7.3款規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需要較長時間的,經與委托人協商,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每次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每個鑒定項目延長次數一般不得超過3次”。
第3.7.4款規定:“在鑒定過程中,經委托人認可,等待當事人提交、補充或者重新提交證據、勘驗現場等所需的時間,不計鑒定期限”。
三、施工圖缺失的情形下,能否鑒定,如何推進鑒定程序?
答:可以鑒定。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第5.4.1款規定:“鑒定項目施工圖(或竣工圖)缺失,鑒定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
(一)建筑標的物存在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組織現場勘驗計算工程量作出鑒定;
(二)建筑標的物已經隱蔽的,鑒定人可根據工程性質、是否為其他工程的組成部分等作出專業分析進行鑒定;
(三)建筑標的物已經滅失,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對不利后果的承擔主體作出認定,再根據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
四、未完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雙方對已完工程量有爭議時如何鑒定?
答:《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第5.10.2款規定:“當事人對已完工程數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鑒定人現場核對也無法確認的,應提請委托方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現場勘驗,鑒定人應按勘驗結果進行鑒定”。
五、可以補充鑒定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答:《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第5.12.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應進行補充鑒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鑒定事項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證據材料的;
(四)鑒定人通過出庭作證,或自行發現有缺陷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